關于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登記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為加強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規范出版物發行單位的經營行為,促進出版物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現就出版物發行單位年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經過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已領取《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現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均需參加年檢登記工作。
二、按照審批者負責的原則,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總部、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年檢登記工作;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物批發單位、本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總部、網上書店和跨省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等組織機構的年檢登記工作;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物零售、出租、儲運、投遞單位及在本省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等組織機構的年檢登記工作。
圖書、期刊、報紙、電子出版物等出版單位發行部門的年檢登記工作由新聞出版總署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新聞出版總署將適時對上述出版單位發行部門進行抽查。
三、年度檢驗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結檢查一年來是否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發行管理規定的行為,有無被處罰記錄。如存在上述問題應及時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設立發行機構的條件逐一對照檢查。
(三)總結檢查一年來的經營狀況,包括出版物發行品種、冊(盤)數、出版物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及庫存出版物總定價等情況。
四、出版物發行單位每年年檢一次,時間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應超過一個月。
五、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每年的年檢期間,應按照上述年檢內容進行認真自查,并寫出自查報告。同時,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總部(含區域連鎖經營總部)、出版物批發單位、網上書店、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書店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出版物發行單位還應認真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作的年檢登記表,并將年檢登記表內容按時報送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網站,在獲得網地認可后,持網站發回的回執連同自查報告和年檢登記表在規定時間內報至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也要認真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作的年檢登記表,并將此表和自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至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六、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經審核所負責單位的年檢自查報告和年檢登記表后,做出能否通過年檢的決定。對通過年檢的,在頒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年檢欄內蓋章。
七、有下列問題之一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緩期登記;
(一)一年來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各項發行管理規定的;
(二)對違規行為隱瞞不報的;
(三)不具備發行機構基本條件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頒發前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盡快進行調整,以符合新規定的條件);
(四)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向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網站報送信息的;
(五)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年檢自查報告和年檢登記表的。
八、緩期登記的期限為自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發出進行緩期登記的文件起6個月之內。在此期間,出版物發行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同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相應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九、緩期登記的出版物發行單位經過認真整改,在問題得到解決后,向負責其年檢工作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遞交年檢申請。申請被批準后,方可辦理年檢登記手續。6個月后仍未達到年檢查記基本條件的,取消登記資格,收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十、年檢工作結束后,下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次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遞交年檢總結報告及年檢情況匯總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年檢登記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新聞出版總署報告。